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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内容如下:法规1
一、裁减人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二、裁减人员的程序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报告程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条款是劳动法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或濒临破产时,可以依法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和必须遵循的程序。同时,也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即要求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提前通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确保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不会被随意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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